本帖最後由 sars 於 2012-2-12 17:06 編輯
一於報警啦, 唔理當時囡囡從事任何行業或交易(包括性工作者), 祗要係性交(交易)期間, 對被告的行徑(包括動作, 行為或暴力) 曾經明確講明"不可以, SAY NO", 就已經可以告佢啦, 如果強行"帶套進入", 會控告非禮, 而強行不帶套進入", 就會控告強姦, 唔好比呢D人得逞, 因為, 之後, 仲有唔知幾多人會受害, 拉左佢返去之後, 仲要帶埋頭套手拷返屋企捜屋同搵當日著過既衫褲等等證物, 等佢衰晒比屋企同隔離左右睇下都好, 一位"強姦"既鶢蟲, 真係......都唔明佢點唸既, 幾秒至幾十秒既一己私慾, 可能分分鐘要抱憾終生.
如果囡囡唔敢報警既, 就一於做大佢, 將佢既行徑同電話號碼放上不同既DISCUSS, 用公眾既力量, 推動警方主動調查, 再唔係就向報紙媒體發放消息, 之後, 好多人都可能會跟進, 因為, 呢D行徑, 仲衰過打劫一樓一.
真係唔明佢唸乜既, 行多1-2兩分鐘既路, 過隔離金多港又或者金鑽, 同KEEPER講清楚, 咪講話唔帶套中出啦, 後欄中出都得啦, 使乜冒險啫,
仲有, 咪唸住逍遙法外, 香港法律係無追索期限既, 祗要囡囡曾經明確咁SAY NO, 三十年後都可能比人告.
真係無腦既, 個腦都唔知裝乜既, 可以, 祗係裝晒D谷上去既精啦.
活該, 不如我地做野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