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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嫖娼不違法「拉客」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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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8 03: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根據香港法律,嫖娼並不違法。警方現行針對賣淫活動,主要是對付販賣人口來港賣淫、操縱他人賣淫及管理色情場所等行為,最高刑罰判監十至十四年。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曾指出,警方只是針對有組織賣淫活動,以及教唆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罪行。
街頭性工作者「拉客」,即屬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可被控以有關的罪名,刑罰方面一般初犯罰款五百元。至於內地女子來港賣淫,若然在娛樂場所包括卡拉 OK及夜總會等工作,被警方拘捕只是控以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刑罰判監兩年及罰款五萬元,一般初犯判監兩個月,其後遣返內地。
另外,「一樓一鳳」雖然對樓宇治安構成影響,同時亦對居民造成滋擾,但鳳姐的賣淫活動亦不屬於違法,當局亦無計劃發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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